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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2022年第17号公告《认监委关于恢复2家实验室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应领域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1-08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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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第17号

  

  

  认监委关于恢复2家实验室强制性产品认证

  相应领域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按照《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21年第18号)要求,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已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经我委组织专家现场验证,上述2家实验室在相应领域的检测能力和规范性已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现决定即日起恢复上述2家实验室承担的相关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

  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

  特此公告。

  

  

  

   认监委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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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gkml.samr.gov.cn/nsjg/rzjgs/202301/t20230103_352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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