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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医药用品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 发布时间:2022-12-31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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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力维护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强化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近期,西宁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借疫情之机哄抬价格和不明码标价行为。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西宁市唐府大药房二分店涉嫌哄抬价格案。

  

  近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西宁唐府大药房二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将进价为6.75元/盒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以18.00元/盒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达166.7%。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期间,大幅提高上述药品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二:青海省黄药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分店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近日,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省黄药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药品时,部分药品未进行明码标价公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大通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防疫药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全市药械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不得借疫情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做好服务疏导工作,尽力满足患者用药合理需求,对符合拆零销售要求的药品可以采取药品拆零的方式进行售卖。市民如发现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B8E121C4-329D-46C9-A81C-511C0AEE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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