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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 发布时间:2022-12-31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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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保障食品安全,推进完善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为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四川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在总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利于抓住关键少数,推动履职尽责,压实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触角深度延展,确保出了食品安全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为食品生产经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场地设施、仓储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依据目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能力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抽查考核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责任、接受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约谈制度等,并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有关名词进行了解释。《办法》共计22条,未分设章节。

  四、《办法》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须配备食品管理人员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办法》除明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外,明确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分支机构,用餐人数300(含)人以下的托幼机构食堂学校、用餐人数500(含)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1000(含)人以下的其他用餐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四条)

  五、《办法》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场地设施、仓储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备食品管理人员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中型展销会举办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其他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仓储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

  六、《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各岗位责任

  针对我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的具体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各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能职责及应当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对其应负责任进行了细化。防止和杜绝各岗位及人员出现“有岗无责”的情况,确保食品安全。(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七、《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依据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同时,明确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试题库,规定的考核的具体要求,避免出现全省各地不同标准的情况。并经考核不合格或补考仍不合格情况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八、《办法》区别食品生产交易有关主体规模大小明确其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责任

  《办法》根据《规定》的要求,除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应当履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责任外,要求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较小的单位食堂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主体,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月总结自查机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九、如何保障《办法》的落实

  一是及时组织学习培训。深入解读《办法》,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是要抓好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学习培训,使其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准确内涵,自觉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二是印发学习读本。督促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对照《办法》对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查找不足和漏洞,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保障水平。三是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1/2022/12/30/aa3858e56397499396c6eb9a6bfef8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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