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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联合治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曝光一批违法案件

  • 发布时间:2022-12-10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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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决定,自2022年9月起,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医疗美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无证行医行为、非法生产经营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从事医美服务行为、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医疗美容行业价格收费行为,严格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口管理,严格税收征管,清理整治线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力整治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同时,针对行业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健全监管规则,加大制度供给,支持合法合规医疗美容机构发展壮大,提升医疗美容行业发展质量。

  自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开展行业摸底排查,汇总梳理了一批违法违规线索,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侦破了一批刑事案件。下一阶段,将加强对相关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等单位、场所的现场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加强行刑衔接,依法查办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涉医疗美容违法犯罪案件。

  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曝光。

  一、绵阳市美尔芮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绵阳市美尔芮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体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医师行医资质,擅自开展激光脱毛医疗美容服务等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

  2022年10月,绵阳市涪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相关医疗器械,处罚款5.1万元。对激光脱毛操作人员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卫生健康委查处熹美医疗美容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熹美医疗美容诊所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诊所聘请张某等5名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为患者开展水光针注射、“皮秒”等医疗美容项目,同时还发现该诊所患者岩某某等11人的病历填写不规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2022年10月,新星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对相关主体作出警告、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张某等5名工作人员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三、叶某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案

  2022年3月,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叶某某经营的医疗美容诊所存在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毒性药品A型肉毒毒素的情况。经查,叶某某在明知A型肉毒毒素系毒性药品、注射剂药品,且其购买、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10月至2022年1月,大量购买并违规储存无任何中文标志及外包装、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来源不明的行业术语称为“白毒”的A型肉毒毒素,违规给客户进行注射。部分客户在注射使用后产生头晕、头痛、肌肉无力等不良反应。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查获的“白毒”,结合专家意见、调查情况及证据材料等对涉案“白毒”作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意见。

  经研判,叶某某相关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属地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已被抓获归案。

  四、上海雅仪美容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于日常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颈部去皱护理”的项目,该项目中使用1台“VITAL INJECTOR™”(Model No:ESM-6100VI,Serial No:6100E00151812,Date of Manufature:2018.12)未依法注册的注射器辅助推进装置,配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注射入消费者颈部皮肤。另,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上述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及配套耗材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2022年10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1台和罚款10.5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涉嫌无资质行医等问题,已移送属地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另案处理。

  五、合肥市美希淑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含有“让您不出国门,同样拥有世界最前沿的专业医疗服务”“零风险 安全”以及术前术后对比照等内容的广告,广告内容均无事实依据。同时,当事人在互联网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我院是经过国家部门认准许可的专业正规的课程培训中心……拥有多名在韩国各大专业机构深造并就职过……在我们学院可以学习到最纯正的韩国技术”“中韩专家全国多地授课”等内容的医疗美容培训广告,相关内容均为当事人编造,并且培训老师既未在韩国深造并就职过,也无医疗从业资质。另,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当事人还存在非法行医及经营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2022年9月,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已经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处理。

  六、金华市郦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未获得相应资质或者授权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放置“中国医师协会 会员单位”“微笑列车唇腭裂修复慈善项目合作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美国微笑列车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华口腔医学会”“静港 中国国际抗衰老中心 抗衰老基地 卫生部 中国医师协会”等牌匾,并在经营场所内宣传框中宣称“拥有亚洲整形最优势资源,开启金华整形美容大盘时代……”等内容。当事人利用牌匾和墙面宣传框,向顾客宣传介绍其获得的资质、荣誉等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2022年10月,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温州美域高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

  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采用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网络第三方平台收款以及现金收款不入账等方式隐匿医疗美容项目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50.35万元。

  2022年9月,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8.71万元。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xw/zj/202212/t20221207_352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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