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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市场监管局强化督导检查 压实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防汛主体责任

  • 发布时间:2022-08-27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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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近期省内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海北州市场监管局积极作为,深入四县强化督导,持续推动“转作风、勇争先”作风建设行动走深走实,近日,在主要负责同志的带领下,组成督导组,以“四不两直”方式对四县部分药品使用单位和零售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检查,督导药品使用单位和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全州疫情防控、防汛措施落地落实。

  督导组先后对四县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落实进店扫码、测温、购买“四类药品”实名登记等防控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个别药店扫码测温不仔细、登记信息不全面等问题,现场责令整改,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跟踪整改情况,督促企业要强化日常巡查,反复查漏洞、堵短板,排查整改风险隐患,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督导组再次要求各县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使用单位和药品零售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克服侥幸心理和松懈厌战情绪,全面落实进店人员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一要严格落实进店人员防控措施。对进入零售药店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扫描核验行程码、健康码,掌握购药人员出行高风险区、中风险区和低风险区情况,健康码异常或有重点风险区旅居史人员,要立即报告所在社区。二要强化自身疫情防控、防汛措施,制定落实消毒管理制度,防汛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消毒登记,定时进行严格规范消毒,并要求根据经营地形、环境、气象等具体情况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及保证质量安全。三要严格落实“四类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对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销售流向进行实名登记,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居住住址、联系电话、购买药品等详细信息,并建立台账进行如实记录,做到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追。四要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尤其是“四类药品”销售,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或无法开展远程审方的,不得销售上述药品。

  此次督导,共出动执法人员84人次,检查药店、医院、诊所28家(次),停业整顿3家,限期整改2家,现已全部整改到位。下一步,海北州市场监管局将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抽查,对不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并曝光;对违规销售“四类药品”等行为的,一律依法暂停营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以实际行动力促“转作风、勇争先”作风建设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F74CBEA3-55CA-4CB7-9B86-0893076251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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