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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彤堂(天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案

  • 发布时间:2022-08-13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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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2〕15号

  当事人:菩彤堂(天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MA05K5B04C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白庙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冯印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382198****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白庙路南侧

  2022年4月6日,我局接到举报称:“菩彤堂”未经政府部门许可擅自在“环球医疗器械网”肆意上发布“医用冷敷贴”虚假违法广告”;2022年4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称:“菩彤堂”未经政府部门许可擅自在第三方网站“3156医药网”发布三款贴敷类产品虚假违法广告”。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住所位于潘庄工业区白庙路南侧的一片厂区内,现场检查时没有生产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利用当事人办公室内的电脑,现场登陆举报人提供的“环球医疗器械网”与“3156医药网”网址,发现网页内包含有“菩彤堂古方透骨贴膏,纯中药配方,颈椎病,骨关节疼痛”和“菩彤堂(天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骨科敷料”、“古方透骨贴膏”、“老膏药”等字样内容。执法人员将网页内容截图取证。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及库房,车间内地面及设备表面都是灰尘,没有生产经营迹象,在车间及库房内均未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及使用的包材。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调查。2022年6月20日,我局向“环球医疗器械网”网站发布公司的监管部门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3156医药网”网站发布公司的监管部门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津宁市监潘协查【2022】1号、津宁市监潘协查【2022】2号)。

  经查,菩彤堂(天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白庙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冯印鹏。2016年9月1日,当事人委托天津盖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各网站平台发布广告。广告内容包含:“菩彤堂古方透骨贴膏,纯中药配方,颈椎病,骨关节疼痛”和“菩彤堂(天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骨科敷料”、“古方透骨贴膏”、“老膏药”等字样。当事人所取得备案产品的产品名称为:“医用冷敷贴”;产品描述为:“由无纺布背衬层、凝胶层、聚乙烯薄膜覆盖层等部分组成。不应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当事人广告中 “骨科敷料”、“古方透骨贴膏”、“老膏药”、“纯中药配方”等表述,并无相关依据。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的相关佐证材料。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出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件,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开业后无实际生产行为,并已提交2016年-2021年企业停产报告。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为500元。当事人已主动删除涉案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冯印鹏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当事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生产资质;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交的停产报告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3.举报人“卫津”的举报函件、“环球医疗器械网”与“3165医药网”网页截图、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杭拱市监朝函复【2022】001号)、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越市监函【2022】163号)、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等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

  4. 网络营销服务合同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情况;

  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潘罚告〔2022〕1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自2016年起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未实际生产、经营过涉案广告中涉及到的产品,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罚款500元。以上合并处罚: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8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处罚书.pdf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nhqscjdglj/zwgk_57849/zfxxgk_57854/fdzdgknr_57858/xzcf_57862/202208/t20220810_5955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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