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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东综支罚告〔2022〕4-11号)

  • 发布时间:2022-08-10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字号: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津市监东综支罚告〔2022〕4-11号

  

  天津市河东区高乐高鲜果超市(高读防):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1.你(单位)获取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2.你(单位)从北京大顺祺营养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净含量为165g,生产日期为20210225,保质期12个月的“笨山大叔”牌益生菌百香果山楂糕;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114,保质期12个月“笨山大叔”牌益生菌沙果山楂片;净含量为325g,生产日期为20210312,保质期12个月“大顺祺”牌桑葚山楂酥条、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8,保质期12个月的“笨山大叔”牌蓝莓山楂、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1,保质期12个月的果丹皮,及未知处购进的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的“大宇”牌辣椒油和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的“大宇”牌麻油,经现场检查发现,共涉及6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百香果山楂糕、3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沙果山楂片、1盒“大顺祺”牌桑葚山楂酥条、8个“笨山大叔”牌蓝莓山楂、4个果丹皮、4瓶“大宇”牌辣椒油和4瓶“大宇”牌麻油在售时已超过保质期并依法予以扣押,均无存货。3.你(单位)在购进上述批次食品过程中,只查验了部分批次食品的供货商证照、相关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等并保存相关凭证。4. 经查,因购进时间较长,部分涉案批次食品所涉及的进货票据较多,票据无法显示该食品具体批次,以及部分涉案批次食品购进时未查验和保存进货票据,均未建立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原因,无法直接确定上述涉案批次食品进货数量,案发时涉案批次食品已无存货,认定依法扣押的过期食品数量为进货数量。在涉案批次食品中,“笨山大叔”牌益生菌百香果山楂糕、“笨山大叔”牌益生菌沙果山楂片、“大顺祺”牌桑葚山楂酥条、“笨山大叔”牌蓝莓山楂和果丹皮(店内销售时统称上述食品为的“精品山楂制品”,按实际称重重量予以计价)的进价均为20元/公斤,售价均为30元/公斤。经实际称重为2公斤,货值金额60元,无违法所得。“大宇”牌辣椒油和“大宇”牌麻油的进价均为3元/瓶,售价均为4元/瓶。货值金额32元,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合计92元,无违法所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你(单位)购进的食品数量有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有受特定时期下疫情管控影响的客观因素。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6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百香果山楂糕,净含量为165g,生产日期为20210225,保质期12个月;二、3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沙果山楂片,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114,保质期12个月;三、1盒“大顺祺”牌桑葚山楂酥条,净含量为325g,生产日期为20210312,保质期12个月;四、8个“笨山大叔”牌蓝莓山楂,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8,保质期12个月;五、4个果丹皮,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1,保质期12个月;六、4瓶“大宇”牌辣椒油,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七、4瓶“大宇”牌麻油,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2.罚款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并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拟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并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 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6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百香果山楂糕,净含量为165g,生产日期为20210225,保质期12个月;二、3个“笨山大叔”牌益生菌沙果山楂片,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114,保质期12个月;三、1盒“大顺祺”牌桑葚山楂酥条,净含量为325g,生产日期为20210312,保质期12个月;四、8个“笨山大叔”牌蓝莓山楂,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8,保质期12个月;五、4个果丹皮,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10301,保质期12个月;六、4瓶“大宇”牌辣椒油,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七、4瓶“大宇”牌麻油,净含量为1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3.罚款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于凯、张宇 联系电话: 022-24575600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永宁路前进新里7号楼旁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

  

  

  

  附件:

   处罚决定书.pdf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hdqscjdglj/zwgk_57473/zfxxgk_57478/fdzdgknr_57482/xzcf_57486/202208/t20220809_5954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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