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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盛鑫飞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发布时间:2022-07-22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字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建处罚〔2022〕18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名称

  天津盛鑫飞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5MA05XRR4X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吴洪山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505元。2、罚款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7月20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建处罚〔2022〕189号

  

  当事人:天津盛鑫飞悦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5XRR4X1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康桥里19-109-6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洪山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4月13日我局接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称:巨鹿县信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一案,不合格食品韩式辣白菜供货商为天津盛鑫飞悦商贸有限公司,违法线索移送我局处理。2022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商品韩式辣白菜(商标:谭乡居,规格:208g/袋,生产日期:2021-07-30,标称生产者:黑龙江省渝家爽食品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从黑龙江省渝家爽食品有限公司以45元/箱的价格购进韩式辣白菜(商标:谭乡居,规格:208g/袋,生产日期:2021-07-30,标称生产者:黑龙江省渝家爽食品有限公司)20箱,每箱30袋,共计花费9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及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购进的20箱韩式辣白菜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1405元。当事人销售的韩式辣白菜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34千焦(每100克),钠:1500毫克(每100克)、79%(营养素参考值%)。当事人销售的韩式辣白菜经河北京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能量数值、钠的NRV%值不符合GB28050-2011中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3 计算,该韩式辣白菜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钠:1500毫克,营养素参考值应标注为75%。当事人未能召回涉案商品。本案货值金额1405元,违法所得5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吴洪旭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天津盛鑫飞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韩式辣白菜标签照片、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巨市监案移〔2022〕JLZSY2202号)及附件,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3.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建协查〔2022〕4号)、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黑龙江省渝家爽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黑龙江省渝家爽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

  2022年7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告〔2022〕19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承认违法事实,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5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hbqscjdglj/zwgk_57549/zfxxgk_57554/fdzdgknr_57558/xzcf_57562/202207/t20220721_5938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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