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兴处罚〔2022〕5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永丰茶行(张玉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05MA061LCCX2 | ||
单位 | 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7月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兴处罚〔2022〕57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永丰茶行(张玉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61LCCX2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1区17排29-3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玉凤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2月17日,我局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称天津市河北区永丰茶行(张玉凤)向天津市汉沽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汉沽分公司销售的福鼎白茶私房茶(包装标注:产品名称:福鼎白茶紧压饼;原料:福鼎大白茶;净含量:350克;执行标准:GB/T31751-2015;产地:福建·宁德·福鼎;生产日期:2015年5月2日)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发布日期(GB/T31751紧压白茶:发布日期2015年7月3日)。根据以上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涉案福鼎白茶私房茶,当事人承认曾向天津市汉沽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汉沽分公司销售过上述福鼎白茶私房茶且已售罄。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30日以323元/片的价格向天津市汉沽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汉沽分公司销售3片福鼎白茶私房茶(产品名称:福鼎白茶紧压饼;原料:福鼎大白茶;净含量:350克;执行标准:GB/T31751-2015;产地:福建·宁德·福鼎;生产日期:2015年5月2日),销售金额969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福鼎白茶私房茶的进货票据,进货金额无法确认。上述福鼎白茶私房茶包装上显示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2日,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发布日期,涉案食品包装存在虚假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涉案食品货值合计96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检查情况。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3.询问笔录1份(2022年4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照片2张、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津市监滨寨上协查〔2022〕11号)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涉案福鼎白茶私房茶的具体情节以及涉案福鼎白茶私房茶的包装情况。4.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8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福鼎白茶私房茶合法来源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2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兴罚告〔2022〕59号),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外包装上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发布日期的福鼎白茶私房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销售外包装上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发布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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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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