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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标签不合规定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店销售标签不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一款“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责令你店停止销售标签不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拟作出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万宣岑 赵雪琛 联系电话:022-24342629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晨阳道恋日风景小区三号楼上杭路街市场监督管理所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7月13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hdqscjdglj/zwgk_57473/zfxxgk_57478/fdzdgknr_57482/xzcf_57486/202207/t20220714_5934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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