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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吉众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 发布时间:2022-07-07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字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吉众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天津吉众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91120111MA05NF4Y15

  

  

  

  

  

  

  孙丽

  

  

  

  津青市监稳罚字〔2022〕28号

  当事人

  销售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的行为

  1.没收过期的2盒“天协”皮肤针(规格:单头)、2盒“天协”皮肤针(规格:双头)2.处罚款1000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xqqscjdglj/zwgk_57682/zfxxgk_57687/fdzdgknr_57691/xzcf_57694/202207/t20220701_5923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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