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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李叔叔小吃店(李德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案

  • 发布时间:2022-07-07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字号: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处罚〔2022〕8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李叔叔小吃店(李德莘)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6Y9Y76W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振宜里底商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德莘
2022年3月2日,铁东路市场监管所查询饿了么平台,发现店铺“津味呗好吃熟梨糕(宜白路店)”(营业执照名称:天津市河北区李叔叔小吃店)在饿了么网络平台进行食品经营,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标注网络经营。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200050091731;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当事人从2021年年底开始在饿了么平台经营网店,未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含网络销售,销售额共5832.2元,违法获利1513.9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销售记录。执法人员为进一步核实当事人的自述,调查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具体经营情况,于2022年4月28日向饿了么外卖所在地的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铁协查﹝2021﹞3号),未收到回函。通过“网络订餐智能监控系统”查询到当事人销售记录,销售了散装食品和现场制售食品共5832.2元。因此,认定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为5832.2元,违法获利1513.9元。当事人已于2022年3月7日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增加含网络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2.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结算单据1份,进货销售明细记录1份,情况说明1份,网络订餐智能监控系统截图1份;3. 《协助调查函》1份。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铁罚告〔2022〕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含网络经营,在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涉嫌构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当事人仅主体业态中未增加含网络经营,不涉及食品操作硬件条件等影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且主动增加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含网络经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疫情冲击,当事人营业额大幅下降,企业出现了一定困难,为了帮助当事人尽快摆脱困境,恢复正常经营,参照《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精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513.9元;
2. 罚款2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hbqscjdglj/zwgk_57549/zfxxgk_57554/fdzdgknr_57558/xzcf_57562/202207/t20220704_5924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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