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东处罚〔2022〕2号
当事人: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7FPP61M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东棘坨村村委会南3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敬兰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对你公司计算机购销系统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3月2日销售过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1盒(规格0.125g,生产厂家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让你公司提供已售1盒上述阿莫西林胶囊处方,你公司无法提供处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东责改〔2022〕1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被委托人于德颖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你公司承认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的违法事实。此案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调查,2022年5月18日调查终结。
经查,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在2022年3月2日售出1盒上述阿莫西林胶囊,售出的1盒阿莫西林胶囊你公司未凭处方销售。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于德颖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了解,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是李敬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负责人李敬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2.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并制作的照片5张、现场截取的计算机购销系统图片1张、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东责改〔2022〕1号)1份、制作的对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德颖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3.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李敬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负责人李敬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德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于德颖具有的权限。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2022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东罚告〔2022〕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 5 月 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nhqscjdglj/zwgk_57849/zfxxgk_57854/fdzdgknr_57858/xzcf_57862/202206/t20220602_5895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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