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处罚〔2022〕14099-1号
当事人:温某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号:130xxxxxxxxx28
住所:河北省xxxxxxx号
2022年5月12日,我局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线索通告,天津君通津卫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卫”)疫情期间承办会议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津卫”正在承办天津市海警局会议,共有41名参会人员,未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现场检查还发现“津卫”餐饮部厨房各专间制度未上墙明示,冰箱存放有生鸡肉、猪肉与半成品熟食混放、冰箱内壁有厚重霜冰、供餐期间未履行食品留样制度。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津卫”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津卫”于2022年4月底与天津海警局商定于2022年5月12日在公司酒店一楼迎宾厅承办天津海警局会议,参会人员于2022年5月11日下午到达酒店后落实了扫码、测温、核酸、隔离疫情防控规定,酒店承担会议人员供餐,餐饮部主要负责人为当事人。2022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津卫”实施现场检查,发现“津卫”餐饮部厨房各专间制度未上墙明示,凉菜间熟食冰箱内净菜与未清洗蔬菜混放,操作间生鸡肉、猪肉与半成品熟食混放,冰箱内壁有厚重霜冰,操作间地面有食物残渣未清理,供餐菜品未进行48小时留样,留样冰箱未使用。上述问题说明“津卫”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在承担会议人员用餐期间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造成食品安全隐患较多,反映出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存在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故意,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入职“津卫”并担任餐饮部的主要负责人,期间从“津卫”处取得3月份工资收入为3481.35元,4月份工资收入为3019.57元,共计6500.92元。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范xx、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对法定代表人范xx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工资领取记录单。
本局于2022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告〔2022〕1409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规定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不良后果。案发后,第一时间停业整顿7天,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公司整改,完善食品安全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为公司今后的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处2022年从“津卫”取得工资收入7.6倍的罚款49407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hxqscjdglj/zwgk_57512/zfxxgk_57518/fdzdgknr_57522/xzcf_57526/202206/t20220602_5895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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