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宁市监大处罚〔2022〕3号
当事人:天津利朋达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JXFQ3E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立新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学鹏
身份证件号码:130202************
2022年3月9日,我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天津利朋达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平台名为“京鼎采暖旗舰店”的网店中出售的商品限时未标明具体时间限制。根据举报,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对天津利朋达暖通科技有限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登录举报人提供的两个网址地址,显示店铺名称为“京鼎采暖旗舰店”,进入“店铺服务-企业资质”页面,显示有该网店资质信息,企业名称为天津利朋达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为91120221MA05JXFQ3E,法定代表人为郑学鹏,住所为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立新村村东,以及类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等内容。两个网站产品图片分别标有“限时抢购价399起”和“限时特价199元起”字样,没有标明活动期限。
当事人上述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行为,涉嫌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8日在天猫商城平台店铺“京鼎采暖旗舰店”创建品牌促销活动,活动名称为5折活动,活动时间为2021-12-28 08:28:22至2022-12-31 08:28:33。在此期间当事人于2022年2月19日报名参加平台“2022年3.8节”活动,活动时间为2022年3月4日20:00到2022年3月8日23:59,举报人举报链接网址商品ID分别为65452707499和654771939844,均有参加上述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1.商品ID65452707499在“2022年3.8节”活动期间专柜价格为798~2772,限时活动价格为399~1386,预计普惠成交价为359.1~1247.4。截止案发共售出2件。
2. 商品ID654771939844在“2022年3.8节”活动期间专柜价格为438~1876,限时活动价格为219~938,预计普惠成交价为197.1~844.2。截止案发共售出10件。
本案当事人在开展上述限时活动时未标明活动期限,属于未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活动开展期间未出现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情况,故本案不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附件;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我局现场拍摄照片并制作的取证单; 4.我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学鹏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参加活动及活动产品页面截图;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限时活动产品的销售记录页面截图;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网站截图。
2022年5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大罚告〔2022〕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表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表明期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nhqscjdglj/zwgk_57849/zfxxgk_57854/fdzdgknr_57858/xzcf_57862/202205/t20220528_5891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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