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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业无照从事网络化妆品销售案

  • 发布时间:2022-05-26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字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字〔2022〕29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刘子业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130631**********17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盈润园9号楼1104

  违法事实:经查明: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开始,在其自己的房产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盈润园9号楼1104号中,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得物”开设店铺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活动,且经调查其平台后台交易额,2020年1月至12月销售额分别为8229.3元,7559.82元,5677.08元,4879.1元,5211.12元,6025.4元,5997.07元,7840.22元,7552.1元,8035.82元,4402.21元,7249.13元;2020年累计交易额共78658.37元。2022年1月至12月交易额分别为1324.48元,944.49元,1864.88元,755.33元,6670.88元,219.64元,2479.32元,521.89元,27550.73元,28025.14元,37962.65元,41109.99元,2021年累计交易额为149429.42元;2022年1月销售额5698.68元,2月28318.16元,2022年至今累计营业额为34016.84元。当事人2021年年销售额为149429.42元,已超过《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经询问其盈利模式,当事人口述因为销售量较大,从专柜以商品原价格的9折进货,然后以原价进行销售,赚取中间差价。故2021年其销售额为149429.4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4942.9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3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2年3月7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2年3月7日,对现场拍照的照片2张,证明现场正在无照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服务活动;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中北镇盈润园9号楼1104号的产权归属;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并在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并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且年累计交易额超过10万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942.94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等市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xqqscjdglj/zwgk_57682/zfxxgk_57687/fdzdgknr_57691/xzcf_57694/202205/t20220523_5887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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