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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口岸收费行为指引

  • 发布时间:2022-05-19
  •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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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引导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有效防止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口岸收费秩序,保护进出口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口岸管理、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指引所规范的收费行为,主要包括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在管理和提供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收费行为。

  二、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从事收费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

  依法合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措施,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开透明: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开展各项业务要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平等自愿:服务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凭借特殊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诚实守信:应当诚实无欺、恪守信用,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应当按照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内项目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四、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在收取或者代收代付收费项目时,要逐项列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以公示。不得加价收费,不得借机捆绑收取其他收费项目。

  五、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

  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同一时间、同一经营场所内,向不同服务对象展示的内容一致。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业务操作流程和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保存完整的收费资料。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八、各口岸单位、相关经营者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如遇到口岸环节收费问题,可通过12345、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

  


原文链接:http://amr.hlj.gov.cn/index/affairshow.html?id=1051&t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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