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科研所在明知伪造检验结果、数据等内容的14份检验报告上加盖“CMA”章和“检验检测专用章”,在无检验标准规定的前提下,擅自篡改编造实验数据,并将数据用于检验结果计算,共出具4份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已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2022年5月7日向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科研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科研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现本局决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科研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60517340265)。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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