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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2021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情况的通报

  • 发布时间:2022-05-18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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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1年,根据青海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计划,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对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开展了风险监测。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度,共抽查食品相关产品企业79家(生产企业24家、经销企业55家),抽查食品接触中纸制品、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非复合膜袋、餐具洗涤剂、蛋糕纸包装盒和婴幼儿用塑料奶瓶114批次,发现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0.88%。其中,对20批次婴幼儿用塑料奶瓶进行了风险监测,未发现产品质量风险。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食品接触用纸制品。食品接触用纸制品(纸杯、纸碗、纸餐盒等)共抽查2家生产企业、8家经销企业的18批次产品。重点检验了感官指标、渗漏性能、杯身挺度、抗压强度、盖体对折试验、耐温试验、负重性能、铅、砷、甲醛、荧光性物质、总迁移、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等17个项目。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二)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塑料瓶、塑料桶、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塑料碗、塑料杯、塑料吸管等)等制品共抽查21家生产企业、3家经销企业的36批次产品。重点检验了感官、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等5个项目。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三)非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共抽查15家经销企业、20批次产品。重点检验了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氯乙烯特定迁移量(限PVC材质)、邻苯类增塑剂特定迁移量(限PVC材质)、氧气透过率、水蒸气透过率、热合强度(仅对袋类产品)等11个项目。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四)餐具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共抽查3家生产企业、7家经销企业的10批次产品。重点检验了总活性物、pH、去污力、荧光增白剂、甲醇、甲醛、砷、重金属、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稳定性、外观、气味等13个项目。检出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0%,不合格项目为甲醛。

  (五)蛋糕纸包装盒。蛋糕纸包装盒共抽查5家经销企业、10批次产品。重点检验了感官要求、铅、砷、甲醛、荧光性物质、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等11个项目。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六)婴幼儿奶瓶。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共抽查15家经销企业、20批次产品。重点监测了“总迁移量和铅”共2个项目。经检验,未发现质量风险。

  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大产品质量监督力度。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列为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增强企业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把原材料质量关,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本次监督抽查中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的辖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分析本行政区域有关产品的质量状况,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必要时可以针对具体产品开展专项整治。

  (三)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涉及不合格产品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反馈省局。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分析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按照规定组织复查,确保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附件:1.2021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

  

   2.2021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7392CD2D-8391-4D46-B545-2A9F9AFFA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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