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
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2项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已撤销的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检定装置和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校准装置等2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依法予以注销。
自注销之日起,上述2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作废,不得再从事相关检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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