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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光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京朝市监理字〔2021〕10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日本局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局认为:你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现追加你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领取本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