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天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发挥评选表彰的标杆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四川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7〕34号)、省委《四川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川委发〔2019〕13号)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2016年印发的《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质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天府质量奖作为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应体现新精神、新要求。
(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7〕34号),对评选表彰活动的表彰名额、表彰对象、主办单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适应新的奖项设置和新形势的要求,组织了本次修订。
(三)根据省委《四川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川委发〔2019〕13号),进一步规范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评选程序、征求意见、公示时间和范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评选表彰活动的最新规定进行完善,使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符合要求、更加规范。
二、天府质量奖的定位及作用是什么?
天府质量奖是省政府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省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显著行业质量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省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项包括天府质量奖、天府质量奖提名奖。
天府质量奖的评选表彰,对树立先进质量管理标杆,激励质量管理创新,促进质量发展,引领经济高质量有着重要作用。一是发挥标杆引领作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树立全省各行业领域的质量典型,为全省企业提供学习的榜样。二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带动全省企业重视质量、发展质量、提升质量,积极推动四川质量向四川品牌转变,持续增强四川品牌影响力竞争力。三是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追求卓越质量,营造“企业重视质量、全民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本次《办法》修订,主要聚焦四个方面:一是将条款中与中央批准的表彰名额、主办单位等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二是根据省委《四川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评选程序、征求意见、公示要求等。三是进一步严格获奖组织和个人退出机制。四是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分享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四、天府质量奖的奖项设置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前,天府质量奖奖项设置天府质量奖(组织、个人)、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个人)和天府工匠,表彰名额天府质量奖不超过10个(含个人1名、天府工匠1名)、天府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5个(含个人3名、天府工匠3名)。
修订后,天府质量奖主办单位为省政府,每2年评选一届,设置天府质量奖和天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天府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天府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府工匠”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73号),明确“天府工匠”培养工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因此取消了天府工匠奖项。
五、获奖组织和个人会得到什么奖励?
省政府对获得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天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获奖组织100万元、个人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获得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获奖组织50万元、个人5万元的经费补助。
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创新、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六、天府质量奖如何申报?
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并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各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资格初审合格后,报省质量强省办进行审查。
组织申报须具备7项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六)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个人申报具备须具体5项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省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七、天府质量奖如何评审?
天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天府质量奖评审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质量强省办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天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办具体负责。
天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制定,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其评选程序主要有自愿申报、审核推荐、审查受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审议投票、表彰奖励8个环节。
八、申报天府质量奖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交至哪里?
凡符合申报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天府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市(州)质量强市(州)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到省质量强省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天府质量奖标识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推进我省行业领域整体质量提升;持续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创新,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对天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如何监督管理?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天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和个人,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天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追回经费补助,向社会公告,并记入信用记录,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天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报省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奖牌,向社会公告。连续两届不接受该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天府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