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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3期)

  • 发布时间:2021-10-25
  •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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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9类食品共284批次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的284批次样品中,合格样品268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不合格样品为糕点4批次,餐饮食品11批次,食用农产品1批次,其生产日期/加工日期/购进日期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四平市铁东区武荣面包销售的标称长春市麦可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式热狗面包(120克/袋、佐客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7-01),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辽源市龙山区唐人街特色小笼包店加工的油条(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08-11),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辽源市龙山区米花快餐店加工的油条(自制)(计量称重、加工日期2021-08-11),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绿园区新城吾悦广场大同江金喜顺餐厅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杯)(加工日期2021-07-2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五)绿园区新城吾悦广场大同江金喜顺餐厅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碗)(加工日期2021-07-2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六)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世纪广场店销售的标称长春市朱大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抓饼(糕点)(450克(面饼400克+番茄沙司5X10克)/袋、丫面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7-11),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七)延吉市万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恒春水产摊位销售的草鱼(购进日期2021-09-01),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长春市朝阳区伟大航路烤鱼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碗)(加工日期2021-07-28),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九)长春市朝阳区伟大航路烤鱼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盘)(加工日期2021-07-28),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朝阳区齐贤码头故事火锅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杯)(加工日期2021-07-27),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一)朝阳区齐贤码头故事火锅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碗)(加工日期2021-07-27),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二)磐石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延边韩食府民俗食品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生产的年糕条(糕点)(500克(年糕条430g、调味料包70g)/袋、韩食府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5-10),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吉林欧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延边韩食府民俗食品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生产的年糕片(糕点)(500克(年糕条430g、调味料包70g)/袋、生产日期2021-05-09),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朝阳区集韩小木屋饭店销售的桔梗(酱腌菜)(餐饮)(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0-10-05),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十五)南关区咱屯子锅台鱼金宇大路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碗)(加工日期2021-07-27),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六)南关区咱屯子锅台鱼金宇大路店经营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盘)(加工日期2021-07-27),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环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第43期).docx附件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第43期).docx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1025.xls附件4:食品抽检合格-20211025.xls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jianguan/spcj/202110/t20211025_8257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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