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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药品选购安全警示(二)

  •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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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劣药?哪些情形的药品属于劣药?

  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新《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称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什么是“假药”?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药品时要在合法正规的药店购买,留意有效期,保留消费凭证。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xfts/202012/t20201223_236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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