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因列异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适用的两种情形是什么?
《通知》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工作适用的两种情形:一是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履行相关义务但未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企业;二是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列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
三、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后如何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应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下载并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申请书》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后,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已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材料(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示的证明材料;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更正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期间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关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况说明(被列入原因、申请移出理由、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识)、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四、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记录是否还保留?
企业自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其列入和移出记录对外公示保留三年(时间自移出之日起计算)。
五、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法人、负责人是否还有任职限制?
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旧受到3年内(时间自列入之日起计算)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限制。申请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要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六、《通知》从何时开始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