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监发〔2019〕127号
市价监局,市局各专业(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指示,规范我局信访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依据《信访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信访工作责任制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经2019年第2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6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规范我局信访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北京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本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机关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机关要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民为中心,公开便民;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诉讼和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五)积极协调,相互配合。
第六条市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副局长和局级领导干部为副组长,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
第七条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信访工作机构及信访办理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按工作分工负主管责任,信访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分工
第八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是市局党组领导下的信访议事机构,负责推动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级机关的贯彻落实;推动本级机关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研究分析信访形势,协调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完成重点信访工作任务;承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局办公室为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各单位、各部门确定一名信访工作联络员。
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职责:
按照我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各单位各部门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诉求。依据依法分类处理规定和我局工作实际,相关部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局办公室负责我局信访工作的协调、分办、督办和考核;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协调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统计、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修订完善制度机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等。
(二)法制处负责接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会商研讨。
(三)人事教育处负责处理涉及人事相关的来信来访。
(四)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反映本机关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等来信来访。
(五)对来访的接待一般安排在市局信访接待室,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按照来访人信访诉求所涉业务,如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信访室接待,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责,不得推诿。
第三章登记、甄别处理和分类办理
第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接到信访诉求后,及时予以登记。来访填写《来访登记表》(附件1)。
第十二条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办公室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有原信的退回原信。
对上级机关通过网上转送、交办的,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信访信息系统”向转送、交办机关提出异议、提交说明,经转送、交办机关核实同意后,通过该系统退回。
第十三条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有救济途径的,告知信访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有原信的退回原信。
(二)属于对本机关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本机关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诉求,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三)属于申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等投诉举报的,转由投诉举报处理部门,按照投诉举报相关规定处理。
(四)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的,局办公室自收到信访诉求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告知书,告知其依法分类处理途径及依据,说明转送单位、部门查询或者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十四条属于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程序的诉求,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局办公室填写《受理告知书》(附件2)和《信访批办单》(附件5),由办公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15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承办单位或部门交办。
(二)承办单位或部门接到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当积极主动办理,在办结期限前5日向局办公室报送书面答复意见,附答复意见电子文书和相关材料。局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后,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属于区级市场监管局职责的信访事项,局办公室于收到信访诉求5日内转交有关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信访办理程序办理。
(四)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当中,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诉求的,与初次来信合并办理,告知信访人。
(五)除适用信访事项简易办理程序外,信访事项一般办理程序应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出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答复意见书》(附件7)。
第十五条信访诉求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诉求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不予支持;信访诉求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应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信访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诉求;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第十七条重要信访诉求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国家信访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访交办、督办件,市委市政府领导信访批示件,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市信访办信访交办、督办件,可能会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行为的信访件,报局领导批阅,并按批阅要求处理。
(二)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者部门的信访诉求,由局办公室协调明确牵头单位或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局领导指定牵头单位或部门。牵头单位或部门在汇总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答复信访人。
(三)需要延期办理的信访事项,请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后,出具《延期办结告知书》(附件6)。
(四)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已经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不再受理,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附件4)。
第十八条信访文书一般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有关票据存档备查。
第四章复查、复核
第十九条信访人对本机关的下一级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本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北京市人民政府复核。
信访人的复查申请应当针对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办理意见。
第二十条局办公室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复查申请,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局办公室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程序办理:
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复查申请受理后应当出具《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附件8)并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局办公室交承办单位或部门办理,出具《信访复查证据材料提交通知书》(附件9)。
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就信访办理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附相关材料,经本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市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出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复查意见书》(附件10),报经局领导审批后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二十二条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员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严重闹访、缠访等行为,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接访人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局领导报告,安保相关部门按领导要求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制度机制
第二十四条局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局领导应当在其工作职权职责范围内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来访群众。每月20日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遇节假日顺延,有特殊情况请示局领导后调整接访时间。局办公室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和信访诉求的内容,对局领导信访接待日作出具体安排。局领导一般在局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群众,局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来访登记、记录和领导要求的转办、催办及结果报告、结果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局领导包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多个部门需要领导协调处理;涉及信访问题突出、重点矛盾纠纷排查挂账等信访事项,明确局领导包案,负责对信访事项分析研判、依法处置、化解矛盾、息诉罢访。
第二十六条信访协调会商机制。对重要、复杂、敏感、涉及多个单位或者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或者主管局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统一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涉及本级政府其他部门职能的,按照市信访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与所涉部门及时沟通协调,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办理,协同解决。
第二十七条信访督办机制。对信访事项处理中的下列情形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办理建议,出具《信访事项督办通知书》(附件11):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建议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督办部门。
第七章考核和追责
第二十八条市局将信访工作纳入年度部门考核综合评价内容。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要求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有关重要信息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二)对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四)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告知信访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其他处理不当或违反信访事项办理法规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时间:20 年 月 日 编号:(20 ) 号
姓 名 |
| 人数 |
| 来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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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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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住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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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诉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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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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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评价 |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来访人签字: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制
备注:此登记表一式二份,登记机构一份,被转送或交办机构一份。
附件2
受理告知书
京市监信受〔201 〕 号
xx(先生/女士):
您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的信访诉求,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规定,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如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本机关将提前另行告知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诉求,本级及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市局办公室留存,一份办理机构留存。
附件3
不予受理告知书
京市监信不受〔201 〕 号
xx(先生/女士):
您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信访诉求,属于 范围(或者) 途径解决,(或者) 正在办理,(或者)已有 意见。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x x x x)提出。(或者)本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市局办公室留存。
附件4
不再受理告知书
京市监信不再受〔201 〕 号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诉求,已有复核意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规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市局办公室留存。
信访件批办单
来 源 |
| 收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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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访)人姓名 |
|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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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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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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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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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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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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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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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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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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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6
延期办结告知书
京市监信延字〔201 〕号
xx(先生/女士):
您反映的问题,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 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诉求,本级及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市局办公室留存,一份办理机构留存。
附件7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京市监信答字〔201 〕 号
信访人:x x x, x(性别),年龄x x岁,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通讯地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本机关于(x x x x 年x月x 日收到x x x x单位转送/交办《x x x x》)x x x x 年x月x 日决定受理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处理完毕,现答复如下:
一、信访诉求
(一)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二)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二、调查处理情况
(一)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简述调查过程)
根据调查,您反映的该问题(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根据《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x x条规定,对本诉求(不予)支持。
(二)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简述调查过程)
根据调查,您反映的x x x x x x 问题(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根据《x x x x x x x x x x x 》规定,对本诉求(不予)支持。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根据具体情况写)
您如对该答复意见不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请您于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复查申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备注:信函格式。本答复意见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市局办公室留存,一份办理机构留存。
附件8
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京市监信复查受〔201 〕 号
xx(先生/女士):
本机关收到您对《x x x机关信访处理意见书 》( x x号)不服提出的信访复查申请书。经过初步审查,本机关决定受理,受理日期为 x x x x年 x 月 x 日。本机关会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做出书面复查意见,书面意见以挂号信件(或当面递交)的形式向您送达。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诉求,本级及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三份,一份送信访人,一份市局办公室留存,一份办理机构留存。
附件9
信访复查证据材料提交通知书
京市监信复查交〔201 〕 号
X X X X(单位):
信访人 因对《x x x机关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 x x号)不服,于 x x x x年 x 月 x 日向本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本机关已于 x x x x年 x 月 x 日受理,请你单位接到本交办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你单位信访办理情况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
备注:一式两份,一份市局办公室留存,一份办理机构留存。
附件10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访复查意见书
京市监信复查〔201 〕 号
申请人:x x x
住址(或联系地址):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被申请人:(复查机关名称)
本机关已于x x x x 年x月x 日受理申请人不服《(复查机关名称)信访处理意见书》(x x号),要求复查的信访请求。
申请人复查请求:(逐一简明扼要地列举申请人信访请求或主要目的,每项请求一句话概括,分条目列举)
1.x x x x x x x x
2.x x x x x x x x
办理机关x x x x称:(引用办理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时要与申请人的信访诉求一一对应,并对表述不准确之处进行更正)
1.x x x x x x x x
2.x x x x x x x x
本机关经过复查,查明:(针对申请人的信访请求或对有关事实提出的质疑,复查机关应当写明在复查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情况)
1.x x x x x x x x
2.x x x x x x x x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逐一列明复查机关查明事实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保密材料除外)
1.x x x x x x x x
2.x x x x x x x x
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每一项信访诉求,逐一对办理机关的信访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政策依据是否正确进行认定,并对是否维持办理机关的信访答复意见做出明确表态。对于申请人在复查申请中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外的新请求,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该诉求属于新的诉求,并引导申请人先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1.对于申请人第1项信访诉求(认定事实、结论、法律、政策依据)。
2.对于申请人第2项信访诉求(认定事实、结论、法律、政策依据)。
3.对于申请人第3项信访诉求,属于新的诉求,应当向 x x x 机关提出。
(其他需要解释说明的情况)
办理机关对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做出的办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政策依据无误,意见正确),本机关决定维持。
如不服本复查意见,请您于收到本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如逾期不申请复核,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另:本复查意见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办理机关、复查机关各持一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备注:信函格式
附件11
信访事项督办通知书
京市监信督办〔201 〕号
X X X X(单位或部门):
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的要求,X X X X年X月X日交办贵单位或部门关于 信访件(京市监信受〔201 〕号)已(临近、超过)办结时限(或存在其他方面问题),请务于X X X X年X月X日前将办理意见、信访件原件和相关材料及电子文书报送局办公室。逾期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