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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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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民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优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19〕1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9〕5号)、《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优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营商环境,现就做好我市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具备养老服务能力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养老服务能力和医疗卫生资质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工作职责,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

    二、优化审批流程

    (一)将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纳入“多证合一”登记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已实现“二十四证合一”实际情况,将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纳入“多证合一”登记改革。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或“集中养老服务”的企业,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e窗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填报需合办的事项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与民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完成备案企业的数据推送、接收、认领、确认、反馈、公示等工作。企业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养老服务机构完成备案登记的,可以申请安装“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作为享受运营补贴等政府补助资金的依据。

    (二)将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诊所等医疗机构备案纳入“多证合一”登记改革

    在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作基础上,将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纳入“多证合一”登记改革。取得民政部门备案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通过“多证合一”模式进行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推送信息进行内设医疗机构备案信息审核,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明和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证明,无需另设立新的法人企业。企业的备案信息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

    (三)优化其他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区级受理、市级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核查相关登记备案信息,不要求企业单独提交营业执照和民政部门备案证明。

    对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无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企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多证合一”登记模式进行登记、备案。

    三、有关工作要求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加强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在内部管理、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健康发展,强化落实市场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自主经营行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结合自身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共同推动提升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wj/qtwj/201912/t20191225_1455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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