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近日发布《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全面放开全省城镇落户条件,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取消参加社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限制。
《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党政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交流力度,进一步畅通企业、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渠道。探索推进公开选调工作,在部分专业性强的部门开展公开选调试点,为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搭建平台。
《实施意见》强调,消除流动障碍。常住非户籍人口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持有常住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可参加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实施意见》要求,城市常住非户籍人口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跨省或跨地区顺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稳妥有序探索推进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提升就医费用报销便利程度。强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流动时能够连续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