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即日起,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重点清理对象有三类,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等情形。
对知名医院的傍名与借光是由来已久的痼疾,仅“协和医院”全国就多达1700多家,而真的只有3家。医院“傍名牌”更多的还是打着合作、连锁等旗号,并以此来宣传招徕患者。
在监管方面,医疗机构并不完全适用于《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品牌及主体知名度的保护,医疗机构在名称登记注册上,处于利益冲突避让的模糊地带,医院“傍名牌”正是畸生在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而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有其普遍性,而且形式多样,如医联体合作、技术协作、派医生执业坐诊等,这些给了非知名医疗机构傍名牌借光的机会和广告宣传的噱头,其中有真有假,更多还是虚浮夸大。
在市场维权方面,知名医院对傍名牌现象的维权缺少足够的动力,一方面是维权耗时长、成本高,另一方面与其他行业相比,知名医院的医疗服务市场饱和,没有营销“最大化”的需求,没有时间与精力来维权打假。至于消费者存在信息的天然壁垒,反而更容易被知名医院专家等噱头的所吸引,在不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很难通过消费欺诈来维权。
治理医疗机构“傍名牌”乱象,还需要对症下药。此次,四部门提出的规范医院机构名称管理只是第一步,对医疗机构名称的“山寨”现象来一次大扫除。
治理医疗机构“傍名牌”还有必要建立针对知名医院类似于“著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将知名医院明确纳入商事范畴内保护,提高知名医院“授权”的权利含金量,帮助降低诉讼门槛、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激励知名医院开展针对傍名牌的诉讼,增强行业自净功能。
治理医疗机构“傍名牌”更需要从名称的静态管理走向医疗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如完善医疗机构合作信息的报备与公开,统一平台查询,增强透明度,为监管和消费者监督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