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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个转企”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11-16
  •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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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委金融办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个转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作为重要的经营主体,数量众多,广泛分布于各行各业。量多面广的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提出“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为“个转企”按下了转型“加速键”。

  相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等方面缺乏优势,“个转企”是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方式。因此,通过简化流程,加强政策扶持等举措为“个转企”提供便利,能有效激发个体经济活力,为市场带来更多生机活力,为实体经济发展打底筑基。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四个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转型方式和条件、政策举措、工作要点。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为转型方式和条件,主要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设立新的企业;另一种是采用“直接变更登记”方式。

  个体工商户适用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七个条件,即1.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2.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 3.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5.变更登记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6.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当作为企业投资人(股东、合伙人)之一;7.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限制及禁止情形。

  第三部分为政策举措,包括登记注册、税费、金融等方面。

  一是优化登记注册流程。支持保留原名称特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合并管理登记档案等。采用“直接变更登记”方式转型为企业的,不仅进一步简化了登记流程,还最大限度保留了个体工商户的原字号,延续了原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些政策措施既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又拓展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空间,对其生产经营、商业品牌价值等方面的延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保障转型衔接顺畅。采用“直接变更登记”方式转型为企业的,支持原行政许可延续或变更,保留获得的荣誉和权益。支持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依法转移至转型后的企业名下。该举措有利于品牌创造,在品牌化经营方面,通过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有利于文化理念、品牌文化的传承。

  三是强化税费政策支持。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减免“个转企”资产转移费用;对转型后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各种税费减免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推动转型后企业拓展发展空间。

  四是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鼓励银行业机构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提供便捷的融资需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金融贷款方面更灵活,贷款期限、方式、利率优惠更大。

  五是优化不动产登记、社保和公积金服务。通过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加强在劳动用工、社保参保缴费、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个人在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可按规定合并计算等政策,有利于转型后企业吸引人才和留住优秀人才。

  第四部分为工作要求,包括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同联动、加强宣传引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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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scjgj.fujian.gov.cn/zcjd/bmzcwjjd/202411/t20241114_65664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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