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西宁原之娇商贸有限公司等298户市场主体(以下称当事人,名单附后)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亦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有关执法文书,为调查了解当事人相关情况,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当事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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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