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国市监质监发〔2024〕65号)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决定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含后置现场审查)、决定、变更、延续,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证补领、更正、发放等事项。
二、委托期限
2024年11月15日至2029年11月14日。
三、过渡安排
自2024年11月15日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以市局名义受理新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申请。在此之前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申请,仍由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完成审查、审批等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