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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青海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 发布时间:2024-10-29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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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和县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7月9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民和县某加油站破坏燃油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用的4台加油机主板芯片经厂家鉴定为非原厂状态,加油机现场检定均不符合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为±0.30%”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9块;2.罚没款共计46.85万元。

  

  案例二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8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宗申TDT37Z电动自行车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车速限制项目、整车质量项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购进4台,已销售3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没收违法所得0.24万元;3.罚款1.44万元。

  

  案例三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4月12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购进标识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液白酒9箱54瓶,已销售4箱24瓶,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罚款18.9万元。

  

  案例四 海南州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用品案

  2024年1月8日,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用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共计100个、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50个。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用品,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商品;2.没收违法所得0.08万元;3.罚款0.31万元。

  

  案例五 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某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禁止情形广告案

  2024年4月23日,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某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禁止情形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官方网站“销售网络”板块广告宣传中,使用不完整中国示意性地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万元。

  案例六 海东市互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安全技术规定案

  2024年1月31日,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现场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人数,以及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案例七 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枸杞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3日,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枸杞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及用于名贵特产称重的“三无”小型克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计量器具,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0.1万元。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56FC2CD9-504B-41C8-A812-EFEBAC866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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