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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市场监管局探索“风险警示型”新模式 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

  • 发布时间:2024-10-2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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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以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紧密结合全区推广“体检式监管 服务型执法”模式,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方面有效探索、创新实践,将“风险预警”贯穿于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有效落实制度机制,更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事前预警环节

  建制度、强规范。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明确审查规范。政策措施拟由本部门名义出台印发,实行起草部门内部“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的审查模式;政策措施拟以本级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在履行内部“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审查流程的基础上,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会同审查。通过推动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建立双重审查机制,降低起草部门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风险。

  事中预警环节

  重宣传、强研判。坚持做到政策阐释与审查工作紧密结合,与政策措施起草部门沟通政策文件内容的过程中,强化对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宣传,援引其他地区行业领域内的有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强化了案例警示作用。在出具会同审查意见时,针对存疑问题、政策措施出台后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进行论证分析、综合研判。对于存在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内容表述,市场监管部门在反馈的会审意见直接写明,建议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及时调整;对于从政策措施的字面表述上看,暂时未发现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文字表述,市场监管部门也会针对政策措施落地的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

  事后预警环节

  严抽查,督落实。强化政策措施落地实效“跟踪”抽查工作。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在出具“风险警示型”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意见后,对于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进行“后评估”和审查抽查,形成“风险警示型”会同审查模式的闭环。同时,以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大数据审查为契机,对本地区发现问题文件进行举一反三、自查整改,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有效整改,坚持发现一个问题、规范一批举措。

  “风险警示型”公平竞争审查模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全链条警示,不同于出具简单的审查结论,而是要求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研究政策措施文件的过程中,广泛搜集相关资料案例、深入就政策措施落地成效进行分析,压紧压实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jcdt/202410/t20241025_2596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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