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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联合发布《贵州省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 发布时间:2024-09-25
  •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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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联合发布《贵州省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以下简称《合规指引》),通过强化事前指导,帮助殡葬行业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

  《合规指引》针对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殡仪服务站(集中治丧点)、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及相关中介机构等殡葬行业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进行了指导;对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可能会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进行了提示;指引经营者公布售后服务电话、畅通售后服务渠道,积极回应并解答消费者疑问;明确投诉举报方式等。

  下一步,各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民政部门将督促指导殡葬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收费制度,做好价格公示,加强合规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贵州省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殡葬行业价格行为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殡仪服务站(集中治丧点)、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

  所称殡葬行业经营者,包括殡葬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代办服务、丧事服务以及销售殡葬用品的机构和个人)等。

  所称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是指提供殡仪服务、出售(租)公墓、提供殡葬代理服务、提供殡葬用品等机构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及与价格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本指引只对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

  本指引重在帮助殡葬行业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者,可参照本指引加强对价格行为的风险管控。

  第五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开标示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和计价单位;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丧葬设施、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超出期限的收费标准等价格信息。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价格标示,防止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六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要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在收银服务、商品展示等醒目区域,以适当形式(具体包括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消费者方便和有效获悉的标价形式)明码标价,同时公示文件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

  在实施服务、提供商品和收费前应向殡葬用户提供服务清单(手册),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商品名称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由殡葬用户自愿选择。

  第七条  殡葬服务机构实行菜单式消费,并与殡葬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协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收费”,让用户自主便捷选择所需的殡葬用品和服务项目,确保收费公开透明、明白消费。

  第八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九条  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普通吊唁厅堂租赁、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殡葬基本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殡葬延伸服务及殡葬用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和价格由殡葬行业经营者等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

  政府定价项目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殡葬服务机构公示时要将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内容及收费予以明显区分,不混淆标示,造成消费误导,确保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做到标示清晰醒目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还须公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要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经营性公墓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非营利公益性墓穴。

  第十二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在公示墓穴价格时,还须公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经营性公墓在公示墓穴价格时要将非营利公益性墓穴和普通墓穴予以明显区分。应确保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做到标示清晰醒目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混淆标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项目,将市场调节价项目谎称为政府定价项目的,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十四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的,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十五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实施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搭售、强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设置强制消费或最低消费的套餐服务、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变相提高殡葬用品以及服务价格的,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风险。

  第十六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公布售后服务电话、畅通售后服务渠道,积极回应并解答消费者疑问。当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时,消费者可拨打“12315”、发展改革部门或民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本指引并不涵盖与殡葬行业相关的全部价格行为的全部法律风险,未提及的事项应当符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amr.guizhou.gov.cn/xwzx/tzgg/202409/t20240924_85747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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