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提醒敦促函》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增强反垄断监管的规范性、有效性。
根据“三书一函”制度,对经营者、行政机关存在违法风险、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省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实施审查和调查等7种情形,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省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其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对经营者、行业协会或者行政机关涉嫌从事垄断行为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等6种情形的,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省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经营者、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报送书面改进措施。同时明确了向当事人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的4种情形。对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经查确有垄断行为等3种情形的,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于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向该行政机关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该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是丰富反垄断监管手段、增强反垄断监管效能、规范反垄断监管行为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结合我省实际,切实落实“三书一函”制度,将制度贯穿反垄断工作各领域、各环节,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