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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适用《公司法》等 12 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8-20
  •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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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近年来《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的《公司法》《反垄断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 12 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已于2024年8月9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局之前制定的《公司法》《反垄断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13 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8 月 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闽市监规〔2024〕4 号.pdf


原文链接:https://scjgj.fujian.gov.cn/zcjd/hygq/202408/t20240820_65044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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