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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8-17
  •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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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促进创新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方案》,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这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指示论述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相关部署,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具体行动。

  二、建设思路和工作目标

  《方案》是新时代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施工图”,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出发,系统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谁来建”和“怎么建”的问题。《方案》提出“一个建设思路”和“两个阶段性目标”。

  “一个建设思路”是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将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中去,创新保护制度、保护手段和保护模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化、现代化、智能化水平。

  “两个阶段性目标”是指,一是到2027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建设迈出坚实性步伐,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更加全面系统,“严保护”的政策和标准更加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更加严格,授权确权更加优质高效,快速协同保护更加顺畅,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基础进一步巩固,社会共治合力进一步增强,保护能力显著提升。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进一步夯实,“大保护”工作格局全面形成。二是到203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第一个阶段性目标,主要是立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确定的近期主攻方向。第二个阶段性目标,主要是对标203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具体任务,提出的远景工作展望。

  三、主要内容

  《方案》围绕工作目标提出七方面建设任务。主要包括:一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标准方面,提出要完善保护政策制度,健全保护标准规范。二是在执法司法方面,提出要加强司法保护、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构建有机衔接、协同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三是在授权确权方面,提出要提高授权确权质量和效率,促进专利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四是在保护管理方面,提出要完善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快保护机构,优化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五是在社会共治方面,提出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六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方面,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安全相关政策法规,健全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领域风险防控能力。七是在能力支撑方面,提出要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和使用力度,推进知识产权鉴定和技术调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支撑,构建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支撑体系。这七个方面的任务有机衔接、系统集成,既贴近当前发展实际,又满足未来一段时期发展需要。

  四、组织实施

  为保障各项任务顺利实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组织实施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出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过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和建设任务,认真抓好落实。二是加强法治保障。提出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加强法治保障。三是加强条件保障。提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人才培养和干部队伍建设。四是加强跟踪问效。提出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相关链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10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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