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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8-10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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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2024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部署了加强新形势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要求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切实提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水平,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工具箱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我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实际进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9条,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八条为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风险监控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名词解释、监控方式,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风评机构、风险监测站(点)、检验检测机构在风险管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生产者、销售者的配合义务。

  (二)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为第二章“ 风险信息采集与识别”,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采集的风险信息类别及收集渠道,指定风评机构加大质量舆情信息收集,组织本系统、行业协会和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等专家对采集的风险信息进行识别,对其危害成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处置的合理建议。

  (三)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为第三章“ 风险监测”,明确了风险监测的一般流程和简化流程,委托机构的资质,风险监测方案制定、评审以及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对现场、电商采样以及向社会公众采样的具体要求,风险监控采集检验样品,监测结论的出具,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的评估原则,结果报送的时限,结论告知以及异议处理等风险监测工作要求。

  (四)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为第四章“风险评估和处置”,明确了收到风险监测结果后的组织研判,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对确认存在风险的视情况采取风险处置,被采样生产者、销售者消除风险应当履行的义务,对风险监控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所做的质量分析,风险处置情况、相关佐证资料录入四川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等结果反馈。

  (五)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为第五章“附则”,明确了风险监控工作相关资料保存期限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gkzcjd/2024/8/6/ebec552c4d1f45b48ad4f0e862d2429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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