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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7-07
  •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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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质检院、计量院,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技术管理,检验和提升获证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水平,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围绕实施建设质量强省工程,我局决定对省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关项目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获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有“土壤中铅、汞含量的测定”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

  (二)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地区已获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有“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光吸收系数”项目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

  (三)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有动物性食品中磺胺嘧啶和多西环素中至少一种兽药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

  (四)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有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定性检测)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

  (五)自愿参加上述项目能力验证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实验室。

  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中,已获得资质认定的上述项目检测能力的所有场所均必须参加能力验证,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承办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二、项目及承办单位

  

  序号

  项目

  承办单位

  联系电话

  1

  土壤中铅和汞含量的测定

  省计量院

  0591-83755051、13606931196

  2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光

  吸收系数的测定

  

  0591-87814048、

  15280046785

  3

  鸡肉中磺胺嘧啶和

  多西环素的测定

  省质检院

  0591-83762015、83731239

  4

  乳粉中金黄色葡萄球菌(定性检测)

  

  0591-83726930、18005016519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市场监管局

  各地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配合承办单位通知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

  (二)项目承担单位

  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于2024年7月15日前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9月30日前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1月20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向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我局将对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和评估。在能力验证结果对外公布前,承办单位应对相关情况予以保密。

  (三)参加能力验证机构

  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办单位要求独立完成检验检测活动,真实、客观、及时向承办单位报送检验检测结果。

  四、结果运用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重点监管的依据。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我局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

  (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一个月内,自行参加补测并完成整改,以书面形式将补测合格结果及整改报告提交我局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提高对其抽查概率。

  (四)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在门户网站上通报验证结果,并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要求的参加对象中,必须参加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初测费用由我局承担,补测费用由参加机构自行承担。

  (二)在能力验证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人:薛少兰、陈珉煜,电话:0591-87581090、87804684。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件)闽市监认证〔2024〕182号.pdf


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ghjh/202407/t20240704_64787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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