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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2024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3-21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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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切实加强2024年春季学期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序推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细监管责任,深入排查风险隐患

  (一)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对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全过程加工操作,重点关注从业人员操作不规范、“三防”设施设备不完善、后厨环境卫生脏乱差等基本食品安全问题。针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督促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烟、酒网点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酒的规定,严肃查处学校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严格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实行大宗食品及原料集中定点采购的学校食堂,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如实准确、索证索票是否齐全规范。要加强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并公开相关信息。

  (三)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要求完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重点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是否专用,清洗消毒过程是否规范,清洗剂、消毒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餐饮具专用存放设施是否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是否重复使用。对餐饮具清洗消毒不规范、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要督促学校限时完成整改。

  二、压紧行业管理责任,加强督导整改

  (一)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入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学校督导评价体系,建立常态督导机制,组织开展春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督导,全面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重点督导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和对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以及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材采购、加工操作、留样、信息公开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整改。

  (二)规范承包经营行为。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加强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规范承包经营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定期考核评价,重点清查不履行合同(协议)约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承包经营企业。对正在实施承包经营招投标的学校,要督促学校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协议),严格约束转包、分包行为,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建立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三、压实主体责任,全面自查自改

  (一)压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配备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鼠(虫)害消杀工作。

  (二)开展自查自改。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改,重点检查“三防”、加工场所等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清查库存食品,清理变质、过期等食品和食品原材料,对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加工场所、相应设施设备、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做好上岗前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和考核。

  四、强化协同治理,加大宣传力度

  (一)强化协同发力。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对发现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力震慑。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全覆盖检查情况通报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限时完成整改;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学校做好校园环境的鼠类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制止餐饮浪费。各地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提升教师和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营养健康素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生健康部门,于2024年5月1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spjys/tzgg/art/2024/art_0bc80aba2ebc481ba8368d396ef07d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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