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区市场监管系统以“铁拳”行动为抓手,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截止目前,共查处食品违法案件729 件,罚没款727万元。
案例1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爱+儿童成长中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3年8月22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爱+儿童成长中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没款2.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4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在宁夏爱+儿童成长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餐厅使用的郫县豆瓣、甜面酱等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餐厅使用过期郫县豆瓣、甜面酱等6种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罗县惠民佳乐福超市富民分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赤砂糖案
2023年6月26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罗县惠民佳乐福超市富民分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赤砂糖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09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1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平罗县惠民佳乐福超市富民分店销售的赤砂糖,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核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赤砂糖的货值金额为428元,违法所得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罗县惠民副食品商行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3年9月15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罗县惠民副食品商行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直至违法行为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罗县惠民副食品商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金河风味发酵乳”未按食品外包装标示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8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金河风味发酵乳”共7种需低温贮存的食品放置在常温区,当时室内的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3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区分局查处石嘴山市惠农区品佳生鲜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3年10月13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区分局依法对石嘴山市惠农区品佳生鲜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7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区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石嘴山市惠农区品佳生鲜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9月19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又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铜峡市龙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食品留样不符合控制要求案
2023年9月5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铜峡市龙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食品留样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到青铜峡市龙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回餐部进行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留样柜不符合标准,部分留样样品未放置在专用留样柜内,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遂对当事人食品留样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行为予以警告,要求立即整改。2023年8月5日,自治区“四防”督察组到当事人回餐部后厨进行督察时发现其留样柜未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部分留样样品未放置在专用留样柜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查处宁夏伊瓶香粮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塑化剂超标食用油案
2023年9月27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对宁夏伊瓶香粮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塑化剂超标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0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向宁夏伊瓶香粮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被抽检的“伊瓶香”胡麻油100桶,货值金额5700元,获利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查处固原市原州区明帆羊羔肉馆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3年9月7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明帆羊羔肉馆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7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畜禽肉检查时,发现固原市原州区明帆羊羔肉馆购进的35斤鲜牛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等进货凭证,执法人员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组织整改“回头看”,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其购进的21斤鲜牛肉仍无进货手续票据。经查,当事人购进的鲜牛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涉案货值金额5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
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吉县霄撒豆制品批发部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8月8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西吉县霄撒豆制品批发部经营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款1.00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2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西吉县霄撒豆制品批发部经营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从固原市原州区豆香飘豆腐店购进黄豆芽7.2kg、单价4元/kg;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购进发票,但涉案黄豆芽无检验凭证,且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
中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宁县占虎商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8月11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宁县占虎商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标签的77桶食用油、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中宁县占虎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示食用油。经查,当事人购进77桶食用油,进价为40元/桶,售价定为44元/桶,货值金额共计33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
宁东市场监管局查处宁东陕俄食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采购进口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9月28日,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东陕俄食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采购进口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化妆品,罚款2.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5日,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东陕俄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部分进口商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均从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成林经贸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能提供进货票据、食品及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化妆品备案情况等。货值金额130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宁东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