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3〕6号
当事人:义乌丽丽姐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邵丽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EE3C55C
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中福广场3号楼101-3-0395(自主申报)
经营者:邵丽丽
身份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查办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为获取与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机会,通过其经营者邵丽丽个人银行账户向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市场推广部门业务人员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5000元。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计划拓展业务市场、增加旅游服务业务量,因此寻找为其提供旅游市场调查和推广服务的合作方。为取得与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机会,从而为其提供旅游市场调研、业务咨询等服务,当事人于2020年5月25日通过其经营者邵丽丽个人银行账户向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市场推广部门负责对接此项工作的业务人员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5000元。由于2020年至今全国疫情形势不稳定,旅游行业受到巨大影响,旅游服务业务量迅速减少,当事人未成功开展市场调研服务也未与该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业务费用结算,因此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银行转账记录;
3.涉案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
4.当事人信用中国信息查询情况。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在询问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委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 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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