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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共和县两起侵害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 发布时间:2023-11-18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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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共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当庭缴纳);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1200元,上缴国库(已当庭缴纳);禁止被告马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马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已当庭缴纳);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5600元,上缴国库(已当庭缴纳);禁止被告马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判令二被告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在《海南报》上刊登“道歉词”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0月29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马某甲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铝的残留量超标(248mg/kg)。2019年11月19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扣押油条1500克。2019年12月10日,共和县公安局委托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对扣押的油条再次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被检测的油条中的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402mg/kg)。

   2019年10月29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马某乙加工、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铝的残留量超标(377mg/kg)。2019年11月19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扣押油条1500克。2019年11月27日,共和县公安局委托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对扣押的油条再次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被检测的油条中的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489mg/kg)。

   二被告为谋取私利,在生产、销售的油条中超限量添加“香甜泡打粉”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均供认不讳,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保障食品安全、舌尖上的安全、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让人民群众吃的安心、吃的舒心,是事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全局发展的大事,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前提。因此,通过二被告的公开赔礼道歉告诫每一位餐饮行业的生产、销售者,都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最基本的社会良知和道德底线,牢牢把好食品安全关、质量关,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诉讼忠告那些受利益驱动,背弃道德良心,无视国家法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还要承担严厉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03FA2D6D-A7F4-4861-9ED0-7AF24BF8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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