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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 发布时间:2023-11-18
  •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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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挥“铁拳”办铁案,着力查办一批有震撼力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岳阳市湘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湘阴县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6月14日,湘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阴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号加油机计控主板三块,没收违法所得404962.41元整,罚款1800元整,罚没合计人民币406762.4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根据举报线索,湘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县计量所计量检定人员,对湘阴县某加油站的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该加油站2号加油机的2#加油枪(95#汽油)、3#加油枪(92#汽油)和4#加油枪(0#柴油)的计量负偏差分别为2.86%、2.99%和1.07%,并且2号加油机的2#、3#和4#号加油枪的计控主板经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鉴别,上述三块主板均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经调查核实,该加油站于2019年4月重新装修,由于新购的2号加油机因雷击不能正常使用,在未按规定维修和检定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4月从一社会不明人员处购进三块能人为调节计量准确度的主板自行更换了上述2号加油机的2#、3#和4#加油枪的计控主板,然后分别调试成小于正常计量2.86%、2.99%和1.07%的偏差对消费者加油。至案发时止,该加油站上述2号加油机2#加油枪对外加95#汽油108894.3升,销售金额为805027.24元、3#加油枪对外加92#汽油1720784.86升,销售金额为11677551.54元、4#加油枪对外加0#柴油463450.86升,销售金额3063537.55元。因调低计量准确度,当事人从中获利404962.4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湘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发布退款公告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查办在全县加油站行业产生极大震慑力,大力净化油品市场秩序。下一步,该局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二、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1月19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常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984元,罚款13596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31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借用他人名义收取GPS定位器费的违法行为。经查,汽车销售公司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对在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购车贷款的18名消费者以该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安装GPS定位器的名义共收取了GPS定位器费33984元。GPS定位器是发放贷款的某融资租赁公司为了保护自身资金安全安装到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上,作用是对贷款车辆进行定位。GPS定位器既非该汽车销售公司出资购入,也非其提供安装服务,亦未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安装GPS定位器相关费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服务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某汽车销售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消费者案件,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不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也对整个行业的声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既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也有力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益阳市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桃江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2023年4月26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桃江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533.11元,罚款99157.54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48690.65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0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2年第2批次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桃江县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油(规格型号:95号,抽样基数/批量:6509L)进行监督抽样,经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中抗爆性结果不符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8日从某油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5吨,9月5日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49533.1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汽油的抗爆性是指汽油在汽油机汽缸内燃烧时抵抗爆震燃烧的能力。使用抗爆性不合格的汽油,会导致汽车发动机效率降低,严重时甚至会引起自燃和爆炸,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加油站检查力度,督促加油站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安县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台”白酒案

  2023年6月15日,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安县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台”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台”白酒300瓶(50箱)并处罚款9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永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永州市东安县鑫龙家园3栋37号车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仓库内存放举报所指的“国台”白酒50箱。经查,上述白酒产品外包装均标注有“国台”图案()商标,生产日期为2013/12/06,系当事人从一名微信号为(kp17838762663)的地方进购,共支付货款18500元。截至查获当日,当事人暂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为18500元。上述产品经贵州国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别,并出具鉴别证明书(编号:GTJ.41),鉴别结论:“通过样品鉴定,以上产品侵犯我公司国台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我公司产品,我公司没有授权其他公司使用该商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该案的查处,强化了商标的管理,保护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利益,保障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常德市临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德某有限公司某商业项目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案

  2023年5月12日,临澧县市场监管局对常德某有限公司某商业项目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5日,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管理的某商业项目部正在使用的两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产品编号分别为5U98068、5U98069)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临市监监特令〔2023〕第1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2023年4月10日,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出厂编号为5U98068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仍在继续使用,且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电梯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电梯定期检验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本案中,临澧县局对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有力保障了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六、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岳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31日,云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岳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铁板鱿鱼(香辣味)292公斤,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5日,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管局在“年关守护(2023)”专项行动中发现,岳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当天生产的292公斤铁板鱿鱼(香辣味),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经查证:2023年1月5日,当事人共生产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的铁板鱿鱼(香辣味)92公斤,截至查获当日,该涉案产品尚未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一直以来都是群众密切关注的焦点,也是市场监管的重点领域。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影响,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该起案例的办理,有效规范食品生产者的行为,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七、常德市临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澧县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4月19日,临澧县市场监管局对临澧县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处罚款26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临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澧县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识为“鄂南R”复合肥料【净含量40Kg/袋 N-P2O5-K2O 25-10-16 总养分≥51% 含氯(中氯)】进行了抽样。经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养分和有效磷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从澧县某农资配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鄂南R”复合肥料7吨,购进价格为3500元/吨,购进总金额为24500元,尔后以400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总金额28000元,从中获得利润3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该案的办理,一方面旨在通过案件的查处产生警示和威慑效应,正告不法分子违法经营必将受到严厉惩处,合规经营才是阳光大道;另一方面,表明市场监管部门对坑农伤农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彰显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农资市场的信心和决心。

  八、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某液化气充装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5月5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永兴县某液化气充装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2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永兴县某液化气充装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2月11日充装销售的13瓶型号为YSP118液化石油气气瓶瓶身未见气瓶信息二维码。经查,上述13个液化石油气瓶系永兴县某经营店赵某所有,均为检验合格的气瓶。当事人通过采取扫本单位办理了使用登记的气瓶信息二维码的手段,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气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5)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安全无小事,充装单位利用“口袋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极易造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气瓶充装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九、邵阳市邵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塘渡口镇某口腔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3年6月2日,邵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邵阳塘渡口镇某口腔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接市局交办案件线索,邵阳市户外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到当事人在公交车站台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嫌违法,邵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与环球广告经营部签订了《户外广告协议书》,为期一年,广告费用为60000元。2023年1月13日,当事人设计了一期春节期间的广告,交由邵阳县塘渡口镇某广告经营部负责制作,并在24个公交车站台广告位上发布,广告内容为:“某口腔医院 新春好礼享不停 职工医保刷卡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牙齿种植 美学矫正 根管治疗 儿童齿科 口腔全科 二级口腔专科医院 三维口腔CT 电话:0739-6162999 地址:邵阳县白虎街劳动局旁 湘邵医广(2020)第1014-038号。”经核实,湘邵医广(2020)第1014-038号有效期为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且核准内容与当事人2023年1月13日发布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2023年1月13日发布的医疗广告并未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邵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既影响了广大患者的就医选择,也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医疗广告市场,对净化医疗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十、株洲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醴陵市某餐饮店损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6月21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醴陵市某餐饮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有市民投诉在当事人店使用龙虾券被要求搭售其它商品。2023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日在抖音平台“醴陵潮勇记潮汕牛肉火锅店”推出“【潮勇记特惠龙虾季】特色卤虾4斤”活动,活动标示每份“【潮勇记特惠龙虾季】特色卤虾4斤”原价为160元,现秒杀价为58元的优惠活动。购买页面里明示的购买须知中未明示享受该优惠有其他附加条件。但实际在使用该优惠卷时,店内工作人员称必须消费店内的火锅锅底和牛肉,否则不能单独享受优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本案的查处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使经营者规范了其经营活动,共同营造了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消费环境。

  十一、湘潭湘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某粉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6日,湘潭市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时,执法人员发现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某粉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湘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二、常德市桃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桃源县某餐饮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9日,常德市桃源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对桃源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三、张家界市慈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慈利县长张高速服务区某酒店商务中心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8日,张家界市慈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长张高速慈利服务区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专项行动时发现,慈利县某酒店商务中心未摆放或张贴有反食品浪费标识,餐厅服务人员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按量拿餐就餐,在厨房垃圾桶内能看到较多餐厨垃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慈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当场警告处罚。

  十四、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鹤城区某乡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8日,怀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怀化市鹤城区某乡菜馆存在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怀化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5月18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所有包间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已整改到位。

  “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各类食品浪费行为,表达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治理食品浪费的坚定决心,也传递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担当有为的强烈信号。同时,对广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督促其在服务顾客时,积极履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法律义务,尽到规劝、引导等职责,推动全社会树立“节约粮食、爱惜粮食”的理念。

  (供稿:执法稽查局 吴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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