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统一性。2023年4月2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但是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尚不健全,不利于轻微违法行政处罚权的进一步规范,在前期探索实践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定。
二、目的意义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针对该条中“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规定较为原则、一线执法人员不易操作的问题,通过“逐项精细划分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形成清单,供一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方法予以解决。通过清单,架起行政处罚法第33条制度规定和执法实践之间的桥梁,将原则化、不易操作的制度变为易操作的规则,进而能够更好实施,惠及企业和社会。
三、主要内容
《规定》采取“条文+清单”的结构框架,对立法目的、定义、原则、适用、处理程序、归档以及动态调整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规定。清单的确定秉持审慎和严谨的态度,最终确定涉及“登记注册监管、知识产权监管、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认证认可监管、计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9个类别35个具体事项。
四、下一步举措
目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起草《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计划于11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清单的制定将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助力企业生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