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市场监管局持续保持价格监管力度,强化供水供气领域价格监督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重点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违法势头,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格尔木某燃气有限公司违规收费案
案情简介:海西州市场监管局在供水供气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存在向某幼儿园收取燃气使用费时未执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应执行居民用户气价;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规收取到期表具更换费、自然损毁表具更换费和承接工程项目吹扫费。以上违法所得共6.38万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九条第(七)项“对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第(十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已责令当事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6.3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一条规定,海西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3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大通县某燃气有限公司违规收费案
案情简介: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在供水供气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向居民IC卡用户收费补卡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规收取表具更换费;在收取工程费用中向用户收取管理费用的同时,又重复单独收取建设单位管理费;对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用气未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以上违法所得共93.71万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第(六)项“重复收费”、第(七)项“对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已退还违法所得90.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一条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未予退还违法所得3.11万元,并给予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东市某燃气公司违规收费案
案情简介: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反垄断局在供水供气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违规收取换表费和补卡费,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违规多收换表费13.07万元;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并存在违规收取补卡费等情况。以上违法所得共13.17万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省价监反垄断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未予退还违法所得13.17万元,并给予罚款13.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民和县某供水有限公司违规收费案
案情简介:海东市市场监管局在供水供气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存在向新报装用户收取建筑红线外的管道安装费;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向宗教场所和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水按非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收取费用。以上违法所得共3.94万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和第(六)项“扩大收费范围”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未予退还违法所得3.94万元,并给予罚款3.9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