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2022重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旨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严查食品、违法广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民生领域10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案例1:
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当事人在未查验并获得牛毛肚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票据等情况下,购进并加工成食用牛毛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没收未经检疫的毛肚15792.5公斤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重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近日,南川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购买的重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三明治”,食用后出现拉肚子的现象。经查,重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三明治”被沙门氏菌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南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酉阳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长输管道案
案情:酉阳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的22.991kmPE材质的公用管道和23.38kmPE材质的公用管道,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由当事人代理、重庆广电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影视频道发布的“少林开骨方(少林十三灸)”、“无敌药酒-中医说医”、“减肥传奇享瘦贴”等20余种产品的广告,分别存在药品广告未经审查、虚构使用效果、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非药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虚假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四)项的规定。
处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发布费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开展储气罐安装案
案情: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在使用的8台储气罐(共)的出厂技术资料、安装相关资料、检验资料以及使用登记证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张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案情:当事人租用某车库作为经营场所,对预包装的酱腌菜重新进行分装、抽真空、贴标签,并通过拼多多网店销售。同时,张某还经营外包装标签没有“生产日期”的面条。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铜梁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案情:当事人购进的0号车用柴油,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0号(VI)。依据《重庆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巫山县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工业用甲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重庆某锻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当事人正在使用的3台起重机械已超过定期检验的有效期,且不能提供起重机合法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两江新区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当事人餐饮店内一台智能商用速溶饮品机和一台现调饮料机,正在通过美团、饿了么两个网络平台和堂食进行冰红茶、红豆烤奶、可乐等自制饮品销售,但未取得从事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