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质检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特种设备

青海省出台助企纾困 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十条措施

  • 发布时间:2022-06-03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字号:

  

   青海省出台助企纾困 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十条措施

  青海营商2022-05-30 16:27发表于青海

  

  

◆◆◆◆◆◆

   (记者 王菲菲 董慧) 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业、未参保的困难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利用省级促消费专项资金对达到限上标准的新入库企业按照批发业20万元、零售业10万元、住宿业5万元、餐饮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通过“青海文旅消费平台”“云闪付”“携程”等线上平台分批分期发放文旅消费券不低于2000万元……5月17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迅速恢复市场主体活力和信心,结合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系列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我省印发涵盖援企稳岗、畅通物流、减税退税、缓缴税费、降费让利、减免房租、资金补贴、融资支持、要素保障、优化服务十个方面具体帮扶措施,聚焦疫情影响最集中领域,进一步深化政策扶持。

  据了解,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主要内容包括,2022年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享受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提高至90%,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将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困难农民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2022年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底。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被列为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免除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免除3个月租金。对当年培育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实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开通“12345”复工复产服务热线,24小时提供防疫政策咨询、诉求反映、问题收集、转办督办等服务。

  

  

文章来源:青海日报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F9B48B24-1307-45A2-B5DC-615C4D433F3F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质检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质检资讯网 zij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