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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一批虚假违法近视防控广告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2-06-03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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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2021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组织开展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相关虚假违法广告。现选取已经办结的6件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清界光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清界光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多个小区、地铁站等区域发布含有“真性近视逆转……摘掉眼镜”等内容的广告;在其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清界视康:结果(去根,一生无忧)不是矫正,是逐渐彻底恢复。一次逆转,彻底康复”等内容的广告。判断近视需要通过专业医疗验光,当事人未采用任何验光设备,仅通过视力表记录顾客的视力,并宣称通过眼周推拿按摩、视力提升眼操、逆转望远等服务可实现逆转近视、摘掉眼镜的效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2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广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全飞秒的激光,今天矫正,明天上班”“术后痛感轻微、不留疤、复发率低”“晚上配戴8小时白天恢复1.0高清视力一整天”“ICL注入后一年内的最佳视力,99%以上等于甚至高于术前矫正视力”等宣称医疗功效、保证治愈率的内容;使用8岁患者术前、术后图片对比做功效宣传;在未标明专利号和种类的情况下发布“其中鼻内窥镜下鼻腔泪囊造孔术……已获国家医学技术专利”等广告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6月7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陈锦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广州陈锦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叶黄素抑菌护理液”“润目医用冷敷贴”等产品的广告宣传用语中使用了“逆天科技世界独创”“可以促进睡眠,改善睡眠”“屏蔽转移吸附终端电子辐射”“缓解视力疲劳,视力下降,视力模糊”“预防和愈合假性近视、飞蚊症等”等内容。并在未取得专利的情况下,在广告中宣称“双项专利号”。当事人销售的“叶黄素抑菌护理液”是普通消毒用品,“润目医用冷敷贴”是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内容无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5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黑龙江省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鸡西市鸡冠区金永康视光眼镜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黑龙江省鸡西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鸡西市鸡冠区金永康视光眼镜店利用宣传单、微信公众号发布“一款可以控制近视的神奇眼镜!永康智能降度镜-让天下没有近视的孩子、眼睛贵?还是眼镜贵?”“弱视消除,100%提升视力、无效退款”等广告内容。上述广告涉及近视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5月26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予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北京予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烛龙明目护眼贴进入多家校园,经大量学生验证,双眼清晰,视力改善,惊喜不断!”等内容的烛龙护眼贴广告,并使用“中草药”“中医原理”“纯中药成分”等用语以及中草药配图。涉案产品无药品注册证书,但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以及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壹视觉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成都壹视觉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无事实依据和科学根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多功能哺光仪 每次三分钟孩子不近视 快速解决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的广告用语;在“多功能弱视近视综合治疗仪”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 快速有效 安全智能 ”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强化近视防控领域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xw/zj/202205/t20220531_347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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